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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诈骗案,当事人刑期比原一审判决减轻4年

最新修订

202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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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代理律师:赵兵

案件类型:金融犯罪、网络犯罪及新型犯罪

 

一、案件背景

 

涉案人员张某宏自2017年以来,在天津市南开区成立多家公司,雇佣被告人王某华、杨某晨等人形成一定的管理层级及组织单元,使用拨号软件向不特定人员拨打电话,冒充兴业证券客服人员,获取被害人信任,将被害人拉入事先设计好的微信群。在微信群内,多名被告人互相配合,冒充普通客户以烘托讲师(涉案被告人冒充)投资分析能力,进一步骗取被害人信赖,逐步将被害人拉入事先设计的期货交易群内,多名被告人再次假扮普通客户,制作盈利的虚假期货交易截图发至群中,诱导被害人对讲师期货投资能力的信任,进行注册,参与虚假的期货投资。被害人按照讲师的指导进行交易,被骗取高额手续费,遭受大量经济损失。

 

被告人杨某晨自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期间,在南区四铨公司担任副总监兼任“主播”,实施诈骗犯罪8起,骗取被害人孙某晨、齐某等人手续费共计 79.284万元。

2021年10月21日,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判决杨某晨等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生效后,杨某晨等人不服,遂上诉至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月24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并发回重审。案件发回重审后,杨某晨母亲找到我,在听取案件分析后,遂委托我对案件进行跟进辩护。在接案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前后会见5次。在办案过程中,办案律师多次与其母亲张华沟通,对其母亲提出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观点一一进行了解答。

 

杨某晨,男,1989年出生于天津。2018年9月-2019年5月,在四铨公司任副总监兼任“主播”。

 

案件时间线:

1.2019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

2.2019年6月21日被依法逮捕;

3.2020年3月20日,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4.2021年10月21日,南开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杨玥晨犯诈骗罪,有期徒刑十年;

5.2022年1月24日,天津一中院裁定发回南开区人民法院重审;

6.2022年9月27日,南开区法院重新审理。

 

二、案件切入点

 

该案受理后,经过专题研讨及与当事人家属反复沟通,最终确定了以非法经营罪作为辩护方向,并提供了我方观点供法院参考:

(一)杨玥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被害人的资金流向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指定的账户,且入金账户也在被害人的控制之下。

2.四铨公司从中赚取手续费的行为特点与诈骗罪具有本质的区别,不能片面的将赚取手续费和提供整个产品的服务过程割裂开来看待,断章取义,从而割裂了交易的核心性。

(二)“被害人”的损失与行为人的行为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三)被害人交纳的手续费,绝大部分未被涉案被告人所占有,可以认定从犯。

(四)被告人杨某晨及其家属、辩护人愿意进行退赔。

(五)本案被告人杨某晨量刑情节方面存在法定、酌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

 

三、判决结果

 

判决杨某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该刑期比原一审判决减轻四年,当事人对律师的专业和辛苦工作十分认可。同时,针对上述结果,当事人对结果比较满意,并给与辩护律师高度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