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案外人执行异议:价值100万元房屋被寻回!

最新修订

2023-07-13

10W+浏览

本案代理律师:魏敏华

案件类型: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及执行异议

 

一、案情背景

 

牛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公司于2010年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牛某购买了6号房(以下简称6号房)并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了房款及全部维修基金,购房后牛某一直居住于6号房内已近10年。后该房屋被执行,但6号房并非被执行人何某的财产,而是牛某的财产。牛某针对6号室房屋提出书面异议。

 

二、律师切入点

 

理清争议焦点,经过与当事人不断交流沟通,发现最终关键点在于牛某是否就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1.形成证据链闭环 证明合同成立先于执行

 

本案中,牛某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为2010年,本院查封涉案房屋时间为2016年,即牛某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在判决书中已认定《住房信息查询表》(证明牛某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购房款收据(证明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牛某缴纳案涉房产物业费、有线电视费、水费、天然气费等费用收据(证明其购买案涉房产被查封前其已占有使用多年,且某分公司认可牛某已缴纳全部购房款)等证据的证明效力,且认定证据之间能够相互佐证,证明了牛某购买涉案房屋用于居住且支付了总房款。

 

2.结合法律法规 层层递进

 

综上,牛某提供的证据同时满足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规定的排除执行的条件,故牛某对涉案房产所享有的民事权益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三、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认可律师意见,停止对坐落于某省市6号房屋的执行。为当事人寻回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