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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二审维持原判!保住出资款

最新修订

2023-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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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代理律师:刘杰晨

案件类型:合同犯罪、经济纠纷

 

一、案件背景

 

此案为二审案件,桂某,李某与章某(当事人)达成合意,设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的公司。其中桂某出资40万元、章某出资60万元,桂某将其出资支付给章某,由章某办理某公司的注册登记手续,将桂某登记为出资40万元的股东,并由章某将桂某的出资支付某公司。后经营不善出现合同纠纷,桂某就当事人章某是否要返还20万元出资款一事提起上诉。

 

二、律师切入点

 

1.现有证据不利  找出致胜细节

 

二审律师介入时,法院已经认定章某应返还桂某20万元,经过盘查证据链发现,发现本案焦点为张桂珍的诉讼请求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一审中所保留的争议焦点,也是本案的判断关键。

 

2.巧用对方证据 完整证据链条

 

  确定起诉时间  打通关键节点

 

律师经与当事人沟通引导,找到了刘某、马某证言证明李某为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二原告之一)对于公司经营情况知情;提交了自行制作的公司生产材料记账、厂房照片证明公司的经营情况。

张某(二原告之一)书面请求中记载“近日见到公司财务报表显示公司运作亏损严重”,由此可以看出张某一方对于某公司的财务情况有了解。在张某了解过公司财务情况的前提下,张某作为公司股东,对于实际出资金额应当知情,有据可依。另一方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某公司已于2009年12月9日被吊销。张某作为公司股东应当积极履行清算义务。故可以认定张某最晚于某公司吊销之日对于其最终的出资情况也是予以知情的。因此,张某最晚应当于2009年12月9日知道章某未将其支付的40万元全部作为出资支付至某公司,故本案诉讼时效最晚应于2009年12月9日起算。

 

3.鉴别伪证 打掉虚假诉讼

 

一审期间桂某明确表示委托其妹张某转款章某,用于公司出资40万元,张某亦认可该款项的性质及用途,二审中桂某又提交申请否认上述事实。虽然桂某主其曾于2013年、2014年向章某主张过对公司账目进行清算退款,但并未举证证明,对此不予采信。

 

4.确定本案性质 解决时效认定争议

 

本案中,桂某要求章某返还未向某公司支付的出资,属于给付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应不予支持。本案诉讼时效于2011年12月9日届满。

 

三、判决结果

 

最终帮助被告维持原判,桂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