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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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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合同违约:解除合同,退还认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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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代理律师:魏敏华
案件类型:合同犯罪、经济纠纷
一、案件背景
2018年7月22日,刘某与某公司签订认购合同,刘某依约向某公司支付认购款10万元。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将涉案影片如期发行、上映,刘某也没有接到关于影片延期的通知。某公司在宣传中称影片的制作费用为一亿元,存在夸大宣传、欺骗客户的情形。后公司作出承诺,若影片在2021年2月14日还未上映,则某公司回购版权。2021年3月30日该影片才上映,距离认购合同约定的上映时间2019年2月14日超过两年,某众公司构成违约,应按承诺回购影片版权。
二、律师切入点
1.运用法律规定 确定认购合同有效
本案中,刘某与某公司签订的认购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据此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加强佐证证明力 确认承诺书效力
根据查明的事实,认购合同约定影片的拟定上映时间为2019年2月14日,后因影片未如期上映,某公司于2020年6月向刘某作出承诺书,明确承诺影片将于2021年2月14日前上映,如未按期上映,则某公司回购电影版权。
刘某未能提交承诺书的原件,律师通过对当事人的引导,以微信聊天记录为辅证,通过刘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明某公司曾向刘某出具并提供过承诺书的事实,并且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刘某于2020年6月向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发送了承诺书的照片,并就落款日期提出异议,某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重新修改日期,足以认定承诺书的落款日期是笔误,该笔误并不影响承诺书的内容和效力。且虽某公司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能提出反证。
3.逻辑递进 确认约定时间
对方以合同约定时间只是拟定时间抗辩,但影片的上映时间属于影响刘某投资决策的重要因素,某公司应保证影片在合理时间内上映,融商聚众公司在距离约定的上映时间一年多时再次向刘某作出承诺,承诺电影的最晚上映时间为2021年2月14日,并就逾期上映的后果进行了承诺,某公司应按承诺内容履行义务。现影片实际于2021年3月30日上映,刘某据此要求某公司按约定回购版权于法有据,故恳求法院对刘某要求解除认购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
三、判决结果
一、刘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影视版权认购合同书》于2021年解除;
二、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当事人刘某退还认购款99775元并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