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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纠纷:合同解除,全款退回!

最新修订

202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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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代理律师:魏敏华

案件类型:合同犯罪、经济纠纷、直播带货纠纷

 

一、案件背景

 

2020年11月,原告(A公司)、被告(B公司)签订《商家直播服务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直播带货服务,原告在当日将协议款人民币7万元打入被告指定账户。原告认为,被告未能依照约定由指定的主播提供直播带货服务,严重违反协议,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多次试图与被告沟通解决,但是被告一直未予理睬。原告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原告可依法解除《商家直播服务协议》,并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二、律师切入点

 

原、被告签订的《商家直播服务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相应的义务。关于该合同,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约定由被告为原告的两个产品进行直播带货两场,在第一场直播过程中,虽原告提供的不染汤饮品链接出现问题,但双方已协商一致改成直播牙膏,在该产品的直播过程中,主播虽将产品链接进行了展示,但无证据证明其对该产品进行了讲解、演示等,后被告对原告承诺进行补播,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主播也未能如期直播,故可以认定在直播过程中,系被告存在违约。在后续被告提出的主播等人的补偿方案履行过程中,由于主播原因及商品的平台链接等原因,最终均未能直播成功,被告未完成合同约定的直播服务,原告没有享受到约定的服务成果,故被告应将相应的服务费退还原告。

 

三、判决结果

 

1、解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家直播服务协议》;

 

2、被告返还原告公司服务费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