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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赔偿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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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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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代理律师:魏敏华

案件类型:合同犯罪、经济纠纷、建设施工合同

 

一、案件背景

 

2019年3月,原告与被告所代表的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协议》,约定按工期保质量完工。合同约定质保期为一年,保修期为三年。在保修期间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须进行免费维修。因施工过程中,被告使用不合规材料,致使房屋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其中包括房屋顶部、外墙瓷砖、窗户、地暖等多处出现质量问题,原告要求其维修,但被告一直未履行维修义务,在之前的庭审中已经明确表示拒绝履行维修义务,故其已经属于违约行为。因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及时公正审理,支持原告合法诉讼请求。

 

二、律师切入点

 

1.确认施工协议效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根据对方自认打响反击战

 

依据本案查明的情况,被告虽非《施工协议》相对方,但根据生效判决及被告自认的事实,在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注销后,其应当承担《施工协议》所约定的权利义务。

 

3.现场勘查 实地取证

 

根据原告的主张及本院到涉案现场对某公司所施工建造的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发现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某公司并未按照《施工协议》履行保修义务,被告作为公司的权利义务承受主体,也未向原告履行相应的维修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且被告作为个人在公司注销后已不具备建设施工和维修资质,鉴于双方存在多起矛盾诉讼,被告也无法再给原告进行维修。

 

4.确认存在质量问题 请求损失赔偿

 

因公司所建设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原告自行花费部分费用进行了修复,综合考虑原告为更换地暖水阀所花费的费用,因原告未提交正规发票但确实有更换的情况,依法为3000元;对于墙体掉落、腻子脱落及裂缝等情况的修复损失酌定为2000元;对于因西山墙出现倾斜的情况导致房屋主体结构出现问题,后续需要修复造成的损失,依法为8000元。

 

上述损失系被告未按照《施工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和第二项诉讼请求实际系原告主张因房屋质量问题要求被告承担的损失,结合现场勘察情况,并依照双方在《施工协议》中关于乙方(即被告方)施工质量不达标的约定,请求依法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共计13000元。

 

三、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律师诉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