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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返点提成被吞,6万元全部追回

最新修订

20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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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代理律师:魏敏华

案件类型:合同犯罪、经济纠纷

 

一、案件背景

 

原告二人为夫妻关系,某店实际经营者为原告。原告将某店,挂靠在被告经营的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经原告与被告友好协商,以办理移动公司业务收入的酬金以百分之十给予被告,作为使用被告公司的挂靠费用,先结账款汇入被告账户,然后由被告扣除挂靠费用,剩余款项转入原告账户。被告一共欠原告返点后收益提成6万元,多次催要无果。

 

二、律师切入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方和被告方的关系,被告方是否应给付相应款项

 

1.补全证据链 证明二者关系

 

关于原告和被告的关系对方不予承认,律师及时与原告沟通,及时补充证据链,发现移动公司的回函、原告方和证人的聊天记录、款项来往情况、原告方和被某的聊天记录、款项来往情况能相互印证。

 

且根据证人的证言,原告方和被告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能够说明某店实际是二原告在经营,樊某按移动公司所付酬金总数的90%向二原告支付款项。根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的回函,证人为该公司渠道经理。关于某店,移动公司共向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酬金6万元。根据原告的陈述和证人的证言,上述酬金被告方并未按90%的比例支付给原告。

 

2.鉴别被告证据 打掉虚假抗辩

 

关于被告提交的转账记录,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记录,能说明1万余元是被告偿还原告方代为支付的手机费用,与原告主张的酬金无关。

 

3.确认责任主体 把握可执行财产

 

关于给付主体,律师认为,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公司,唯一股东为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被告未对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个人人格独立于公司人格提供充分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被告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被告作为当时某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当对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律师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及被告公司给付原告收益提成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