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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万欠款一次性寻回

最新修订

202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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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代理律师:魏敏华

案件类型:合同纠纷及经济纠纷

 

一、案件背景

 

被告公司1与原告于2016年签署了股权投资协议,约定被告公司未能在赎回协议指定时间履行回购义务,按合同约定,原告有权直接向被告公司2追偿股权投资协议产生的回购债权。原被告双方协商,并达成《还款承诺书》,被告公司2欠原告96万元,尚欠原告35万元未还清,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二、律师切入点

 

1.理清争议焦点 确认责任承担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公司1被告公司2的责任承担问题。虽然原告被告1公司签订了《股权投资协议》、被告公司2出具《承诺函》,但原告被告公司1签订的《赎回协议》中明确约定“股权投资协议书及相关文件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不再履行”,根据该约定,双方之签订的《股权投资协议》及被告公司2出具的《承诺函》已经终止。现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赎回协议》及2019年签订的《还款承诺书》两份协议均针对同一债权,要确定对原告还款责任的承担主体,则需要确定以上两份协议的关系。

 

2.确定两位被告谁是责任承担主体

 

从两份协议的内容看,《赎回协议》和《还款承诺书》并非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关系,两份协议各自独立,被告公司2自愿承担被告公司1原告的还款责任并与原告签订了《还款承诺书》,《还款承诺书》是对《赎回协议》确定的债务的承担。两公司不存在连带责任关系,原告有权依据与被告公司1签订的《赎回协议》要求被告公司2还款,或者依据与被告公司2的《还款承诺书》要求被告公司2还款,但并不能要求两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考虑到原告被告公司2签订的《还款承诺书》签订时间在后,且被告公司2已经部分履行还款义务,以及原告本人的意愿,本院依法判令被告公司2承担还款责任。

 

三、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被告公司2给付原告人民币35万元及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