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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周转难?借款5万元全部归还

最新修订

20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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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代理律师:魏敏华

案件类型:民间借贷及合同纠纷

 

一、案件背景


被告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被告1的介绍下,向原告借款5万元,双方签订了《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被告2出具了借款协议。借款期限届满,被告公司、被告2、被告1未依约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二、律师切入点

 

1.借款利息标准的认定


《借款协议》未明确约定借款利率及违约责任;根据《出借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借期内利息为年利率12%,逾期应当承担每日千分之一的逾期利息。

 

2.对于借款期限的认定


根据《出借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回款日期为2020年4月29日;根据原告与被告2同一天签署的《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记载为2021年12月28日。结合原告与被告1在2019年8月16日电话录音中关于“签两年”的沟通,律师认为原告与被告公司、被告2对借款期限约定为两年,直到2021年12月28日,故该期限届满前应当按照期内12%年利率计算利息。

 

3.被告1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主张本案借款用于被告2、被告1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虽被告2、被告1现已离婚,但本案各方于2019年4月28日建立借款合同关系时二人尚为夫妻关系。考虑到资金实际收款方为被告公司,根据被告2、被告1当庭陈述以及被告1与原告的通话录音,本案资金实际用于公司从事相关投资经营活动,且本案合同关系的促成者、介绍人为被告1,借款逾期后原告多次与被告1沟通还款事宜。

 

律师认为被告1实际参与了被告2担任唯一股东的被告公司的经营活动,本案借款可以认定为实际用于被告2、被告1共同生产经营活动。


三、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原告胜诉,被告公司、被告2、被告1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