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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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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司垫付款项,终成功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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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代理律师:魏敏华
案件类型:合同纠纷
一、案件背景
原告曾是某企服公司的员工,被告为某企服公司订单部主管。2018年5月,因公司业务过失造成客户损失,客户向某企服公司索赔9000元。被告说此事已汇报领导,因公司资金进账走账流程较慢,客户催的比较急,被告指示原告代某企服公司付款9000元,并承诺公司走完账后再还给她。2019年3月,被告指使原告代公司垫付工商注册地址费和工商服务费12000元,并承诺走账后还给原告。现原告已离职,多次向被告、某企服公司索要前两笔费用无果。原告为某企服公司垫付地址费9000元及工商服务费12000元,相当于借款给某企服公司,故某企服公司应当还款。
二、律师切入点
1.确认原告被告身份信息
根据江某向原告发送的《部门员工通讯录》中载明的人员身份信息及某企服公司对相关人员身份的陈述,本院认定原告、被告等在2018年5月前后系某企服公司的职工。
根据在案证据的整理和盘点,律师发现原告与靳某、李某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靳某与原告沟通前述丽X公司和医X公司相关业务,且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向靳某支付9000元,由此可知,原告实际办理丽X公司和医X公司相关业务,为此支出9000元。原告与张某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企X公司出具的收据上均显示为张某源、企X公司与原告沟通前述益某公司相关业务,且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向张某源转账支付的8500元,于2019年4月8日向张某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X公司支付3500元,由此可知原告实际办理益某公司相关业务,为此共支出12000元。
2.确认返还金额与利息
关于原告主张的前述被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某企服公司先是认可为公司业务,后又进行否认,但某企服公司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其改变陈述系有事实依据,结合原告提交的其与某企服公司职工被告等人关于业务沟通及款项催要等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有理由相信原告系为某企服公司垫付前述费用,其有权要求某企服公司返还前述费用共计21000元并支付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有事实依据、计算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均予以确认。
三、判决结果
1.被告公司向原告支付9000元及利息;
2.被告公司向原告支付12000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