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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拖欠货款?律师介入退回货款75万元

最新修订

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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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铝板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对应货款,多次违约。经过原告公司数次催告,截至起诉之日供货已三年之久,该项目早已验收完毕并投入使用,但被告公司相关人员一直找理由故意拖延恶意敷衍对账结算不予付款,原告公司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按实际发货量结算剩余货款。

 

二、律师切入点

 

1.确认被告公司是否欠付原告公司货款


要确定是否欠付货款,当然要进行工程结算。订单因2019年6月被告公司才提出由原告公司提供,故之前的部分订单没有保存,所以无法提供全部完整的订单。被告公司则坚持在订单不全的情况下,就无法开展结算工作,由此出现了结算僵局,从而被告公司是否欠付货款问题也就无法进行解决。

律师对此认为,在这种结算僵局情况下,坚持要求原告公司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显然不利于争议的解决。为了使合同能够顺利履行,被告公司作为合同的一方,应就对账工作承担适当的协助义务,即使双方并未就此明文约定。庭审中,虽然被告公司称可以向法庭提供全部订单,但从庭审质证情况看,被告公司提供的订单显然是不完整的,不能作为合同结算的依据。此时作为订单制作方的被告公司应承担因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法律后果。

 

2.攻击被告证据链弱势

 

另一方面,被告公司现在既然对原告公司提出的铝板数量、面积、计算方法存有异议,则必然应提供其异议的理由和依据并尽可能的提供其持有的相关证据。在合同约定了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但双方却从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和方式进行过对账结算的情况下,被告公司仅以原告公司无法提供全部订单和到货单作为其对抗索要货款的理由,也明显依据不足。


三、判决结果

 

有效维护原告的利益,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支付欠付的货款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