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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撞获赔近25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最新修订

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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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代理律师:王厚影

案件类型:交通事故


一、案件背景


2017年被告2驾驶被告所有的车号为××ד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认为,在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案件中,被告2作为事故车辆的驾驶人,被告作为车辆所有人,人民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投保单位,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律师切入点


1.确认被上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是否适当


公安交管部门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认定张某某、被上诉人均存在交通违法行为。虽然,被上诉人存在三项交通违法行为,但其未佩戴安全头盔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驾驶的车辆虽被鉴定为“机动车”,但该车辆客观上并不具备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条件,现亦无证据证明该车辆存在足以影响安全驾驶的质量问题。而张某某被认定的“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的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根据被上诉人与张某某各自交通违法行为的过错程度以及与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一审法院酌情认定由被上诉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适当。


2.被上诉人是否应承担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驾驶的车辆不具备申领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的条件。进而言之,该车辆亦不符合投保交强险的要求,实践中保险企业也不为此种“机动车”办理交强险。故该车辆无法投保交强险的后果并非投保义务人主观意愿所致,此种状况不具有可责难性,投保义务人不得因此而加重责任。

 

三、判决结果


维护了上诉人的权益,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