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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赔保险,律师介入获赔14万元

最新修订

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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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代理律师:王厚影

案件类型: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

 

一、案件背景


原告与被告一在被告二处签订人身保险合同一份。原告投保主险为平安福,附加险种为平安福重疾及长期意外等。其中平安福重疾保险期间终身,缴费年限20年,基本保险金额为14万元。原告已经按合同约定缴纳了保险费,被告二向原告开具了保险费缴费发票。原告于2019年2月发现右颞颅骨占位××变。后经诊断原告病情为颅骨骨瘤,肿瘤侵犯颅骨内板。原告在该院住院治疗并做了开颅探查右颞颅骨肿物切除手术。该疾病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范围等4类良性脑肿瘤,二被告应按合同约定赔付原告保险金14万元。在原告申请保险理赔后,二被告在2019年向原告发出理赔通知书,认定原告不符合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标准,拒绝赔付平安福重疾保险金14万元。无奈,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二、律师切入点


1.确认保险合同效力


原被告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主张所患颅骨骨瘤症状系被告出具的保险合同中良性脑肿瘤的重大疾病理赔类型,患病在保险的责任范围内及保险生效期间,被告应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在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第4类良性脑肿瘤保险范围内支付保险金14万元,提交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为证。

 

2.是否属于保险范围


被告主张依据保险合同条款规定,原告所患颅骨骨瘤,不属于保险合同良性脑肿瘤的范围。因此原被告双方对原告所患颅骨骨瘤是否属于良性脑肿瘤产生了理解上的分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之规定。本案中,原告患病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颅骨骨瘤、高血压病1级(中危)、贫血、低纤维蛋白原血症,并进行了开颅探查右颞颅骨肿物切除术,从诊断结果和所做手术等治疗情况看,依照通常理解,原告所患颅骨骨瘤应为良性脑肿瘤。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限额给付原告重大疾病保险金。

 

三、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判处被告赔付原告保险金1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