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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盟合同履行不能:退还合盟费近15万元

最新修订

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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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代理律师:王厚影

案件类型:合同纠纷

 

一、案件背景

 

原被告于2016年1月26日签订《保目标合盟合同》,约定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23万元品牌合盟金及1万元保证金,合同有限期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21年1月25日止,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被告在签订合同之前没有对我方披露特许经营法中关于被告方应该履行的特许经营义务,存在隐瞒欺诈行为,所以导致合同签订显失公平,并且没有向原告提供培训、运营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和支持。也未按照合同约定,辅助原告开业之日起三个月内达到23万元招生业绩,在乙方招生业绩达不到目标要求后被告也没有继续派遣运营人员上门支持。被告经营范围是教育咨询,未向原告提供教育培训资质及办学许可证,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故诉至法院。

 

二、律师切入点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中对被告作为特许人应当承担的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均有约定,且双方约定的23万元合盟费,并同时约定在开始经营后三个月内帮助原告完成25万元的招生目标,与此对应的是原告承担三个月内实现该目标所需要的全部的成本投入。该投入包括经营地点的租赁、人员工资成本、办公物品的支出、前期的广告投入等费用,故可以推定,原告被告对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系对被告特许人的经验及技术等的信赖可以实现三个月完成25万元招生目标的约定,故三个月完成25万元招生目标应当是双方签订合同的根本目的。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恳请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因在其广告中做出了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违法行为,构成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系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虚假广告。故其广告对投资人系有较大的影响力,且该认知经验是原告所不具有的,故虽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了有关收益风险的条款,但与其广告内容不符,被告存在过错。现三个月内未完成25万元的目标,应视为被告收取“博师教育合盟费”但未能完成25万元招生目标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被告未能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在履行其合同义务时派遣的人员的工资均为原告支付且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现无证据证明原告有违约行为,故应一并退还。

 

三、判决结果

 

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月26日签订的《保目标合同》;

 

2.被告退还原告合盟金138000元、保证金10000元,合计14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