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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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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受重伤,律师帮助获赔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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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代理律师:王厚影
案件类型:侵权纠纷、劳动争议
一、案件背景
原告系被告的雇员。2017年原告为被告承接的拆除厂房钢结构工程干活时从高处坠落,造成身体受伤。经诊断原告伤情为:1、左侧踝关节骨折;2、左股骨近端骨折;3、左腓骨骨折;4、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原告住院治疗期间,被告支付了门诊及住院医疗费。出院后,原告与被告就本人的后续治疗费及伤残赔偿金等问题进行多次协商。但是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原告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切入点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原告主张2941.86元,在案医疗费票据金额为2531.86元,确定为2531.86;2、住院伙食补助费,双方均认可原告住院天数为117天,认定为11700元;3、营养费,原告主张营养费4500元,结合鉴定意见,本院不持异议;4、护理费,结合鉴定意见,确定为12000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原告因身体受到伤害遭受到精神损害,故对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恳请法院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酌定为10000元。
三、判决结果
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伤残鉴定费、后续治疗费共计3184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