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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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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入理财陷阱!律师介入索赔6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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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代理律师:王厚影
案件类型:合同纠纷
一、案件背景
原告与某公司(被告一)于2015年8月订立了《投资理财协议》,依据该协议,某公司收取原告50万元理财资金,理财期限1年,理财收益年利率15%,月利率1.25%的收益计6250元按月支付。协议期满后,双方于2016年8月又续签了《投资理财协议》。2016年9月,高某(被告二)针对续签协议的履行作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上述续签的协议规定,某公司对收取的原告50万元理财资金继续留用进行理财,理财期限1年,理财年收益率20%,委托期满,某公司将委托资金及收益金额返还给原告。但协议期满后,被告拒不返还委托理财本金和收益金,经原告催要,被告仍拒不履行。故原告诉至法院。
二、律师切入点
原告与某公司签订的《投资理财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本案中,原告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向某公司支付了投资款,某公司收到投资款后,即应按照约定向投资人支付投资收益,并在合同到期后向投资人退还投资本金,现某公司并未依约履行,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据此要求某公司退还投资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到期后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原告要求某公司返还原告理财收益100000元及每月迟延支付理财收益的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
被告二在与投资人召开的会议中、与投资人签订的协议中多次明确表示会保证投资人本金的赎回及收益款的兑付,应视为系其同意以个人名义对投资人投资款的返还以及收益的支付承担保证责任。
三、判决结果
1.某公司返还原告投资款500000元及利息;
2.某公司给付原告理财收益共计100000元及每月迟延支付理财收益的违约金;
3.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被告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某公司追偿。
赢回原告全部财产性利益损失,共计6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