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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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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钱生钱”被骗30万,追回全部骗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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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代理律师:王厚影
案件类型:合同违约
一、案件背景
原告与某公司(被告一)于2015年10月16日签署了《投资理财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某公司收取原告25万元资金进行理财,期限1年。2016年9月21日,被告二个人针对上述协议的履行作出连带责任保证。期满后,双方于2016年10月16日续签了《投资理财协议》,约定某公司对收取原告的25万元理财资金继续留用进行理财,理财期限1年,自2016年10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理财年收益率20%,委托期满后被告将委托资金本金和收益统一返还给原告。现委托理财期限已经届满,鉴于二被告之前的行为表明其已实际不再履行合同约定的返还本金和支付收益的义务,原告不再与被告进行续约,故诉至法院。
二、律师切入点
1.形成完整证据链
律师介入后经过证据链盘点,形成证据闭环。投资理财协议,证明原告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原告向某公司委托投资金额为25万元,投资期限为1年,预期年化20%,协议,证明被告二为涉案投资理财协议的履行以其个人名义提供担保。收据、银行借记卡明细清单,证明某公司收取原告委托理财款25万元。光盘及文字记录,证明被告二承诺以个人名义对投资款及收益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EMS邮单,证明原告在合同到期日前向某公司发送了解约通知。
2.确定违约责任
原告与某公司之间签订的《投资理财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原告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向某公司支付了投资款,某公司收到投资款后,即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投资收益,并在合同到期后向投资人退还投资本金。因双方签订的《投资理财协议》已于2017年10月15日到期,且原告已于合同到期日之前向某公司发出不再续约的通知,意味着其并无与某公司续约的意思表示,故某公司应依约向原告返还投资本金及收益,其未按约履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据此要求某公司退还投资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协议到期后相应利息,以及要求某公司支付投资收益5万元及以日千分之二为标准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
三、判决结果
1.某公司返还原告投资款250000元及利息;
2.某公司支付原告收益款50000元及违约金。